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
琼建房〔2025〕191号 2025-08-12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开发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地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和用房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稳妥有序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继续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适量存量商品住房房源用作公共租赁住房,谋划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收购面积标准。
(二)进一步盘活存量商服用地和商办用房,支持商服用地转型用于发展鼓励类产业,依法依程序调整为安居房、租赁住房等用地。符合住宅设计相关强制性规范并经论证通过的商办用房,可转型为租赁住房、安居房。具体政策措施按资规、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商品住房去化期高的市县,在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被征迁居民安置的,鼓励优先采用“以购代建”方式安置,支持采用房票方式安置,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四)取消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税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多孩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市县名下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部门出具的套数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六)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市县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三、着力满足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七)引进人才已享受各市县推出的专项购房补贴政策,可继续申领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租赁凭证,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四、优化相关审批措施
(八)推行适宜的装配式技术体系。对因技术原因不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经专家论证后采取其他方式建造。
(九)坚持商品住宅全装修制度,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由海口市先行探索,进一步优化现房销售节点,具体试点方案由海口市相关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2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08-15
一、起草背景
去年中央政治局“9·26”会议以来,房地产市场发生积极变化,国家和我省加力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随着政策效应显现和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初显,2024年主要运行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年上半年我省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金额等实现正增长。同时,随着自贸港建设成型起势,越来越多的人才引入海南,和本地居民共同投身自贸港发展建设浪潮。为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满足我省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发挥房地产业在稳经济、促投资、保消费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持续关注市场走势,先后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会同各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储备增量政策,于8月12日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总体考虑
《通知》主要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进行优化调整。在供给端,多渠道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和用房:一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相关住房,另一方面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服用地“商改住”和商办用房转安居房、租赁住房予以政策支持等。在需求端,多方面释放并满足引进人才和本地居民家庭住房需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支持多孩家庭购房、支持居民换购改善住房、支持引进人才申领购房及住房租赁补贴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4方面9条政策,具体如下:
1.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和用房。共三条,一是加大专项债、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对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面提出有关支持政策。二是对《关于盘活存量商服用地和商办用房的意见》中,商服用地“商改住”和商办用房转安居房、租赁住房等政策予以明确,扩大政策知晓面。三是鼓励商品住房去化期高的市县,在城市更新实施中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
2.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共三条,一是落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精神,取消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二是支持多孩家庭购房,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对家庭拥有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核减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三是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在同一市县出售自有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其出售自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3.着力满足引进人才住房需求。共一条,明确引进人才已享受各市县推出的专项购房补贴政策,可继续申领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对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4.优化相关审批措施。共两条,一是明确对因技术原因不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项目,由省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二是优化现房销售节点。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进一步优化现房销售节点,由海口市先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