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7类发票开具时备注栏怎么填写?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10-20 16:14

开具这7类发票需正确填写备注栏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纳税人开具这7类发票时,除了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等必填信息外,还需要正确填写备注栏信息,避免因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发票被退回等问题,甚至产生税务违规风险。

01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02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03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04 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05 差额征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06 保险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07 销售预付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

部分发票设定了特定栏次展示备注信息,不在“备注栏”显示,而是在票面其他区域显示。 发票备注栏信息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指引信息之一,即使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备注栏中进行填写,方便使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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