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10-23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23日
税 屋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文件字号 | 发布时间 | 失效废止内容 |
| 1 | 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巴中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2010年9月28日 | 全文 |
| 2 |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2014年11月3日 | 全文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原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为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执行标准,发布了《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4年第2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3号)发布后,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税收政策的确定性、统一性,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要求,对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3号)已发布实施,原《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内容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现决定废止。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3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