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筹划原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一、税收筹划原理

我国税法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一方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另一方面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在兼营行为中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也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

应纳税额=企业经营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所以:

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而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是:

应纳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

为比较两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 ,则有:

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

应纳营业税税额=Y·t2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 ,则D=t2/t1.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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