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定价自主权筹划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例如,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表:

企业名称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 正常市价 转移价格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1000 700 700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0-40000

=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80-72650

=1452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80×80%

=81368-69744

=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7%÷(1+17%)-40000

=58120-40000

=18120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500+200×600)×17%÷(1+17%)-58120

=75556-58120

=17436(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00×500×17%÷(1+17%)

   =81367-58120

=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58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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