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渣,而这些废渣又成为甲公司的原料,于是我公司与甲公司签定一个合同如下:由甲公司全年负责拉走我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不论数量是多少,全年拉废料费用合计为550000元。
现在时间过去一年了,甲公司已拉完了料,来财务部结算,我应该如何开税票呢?数量确定为多少呢?(可是根本没有数量,难道在税票中数量、单位、单价栏里分别标注:1,批,550000?感觉怎么这么别扭啊。还是这三项都不填,直接在金额栏里填上550000?)迷茫中……请您帮忙,谢谢!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因此,请贵单位根据以上文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