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销售未开专用发票疑惑能否重新开具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9-04-17 15:00
  咨询描述:您好!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我公司销售一笔业务已做无票销售,7月份对方索要增值税发票,请问能否再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开,账务应怎么处理,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规定: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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