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单位欠B单位20万,A单位把一辆价值20万的汽车抵给B单位还债,然后B单位又把价值20万的汽车抵给C单位还债。请问这要交何种税?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所以A、B单位应将该汽车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