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销售费用中大量列支推销员提成收入(按销售额2%~5%提成),这些收入全部由推销员以票据形式核销入账,经与企业劳资部门核对,推销员全是企业内部职工。我们对这些销售员的提成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一定费用后并入当月工资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作为税务机关,这种处理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上述被检查企业的销售员均为企业内部职工,因此,税务机关将其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