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组织员工在5月份向地震灾区捐赠善款,已取得慈善总会的收据(收据日期为5月份的),5月份的工资我公司已在5月初发放。请问我公司是否可凭收据在员工6月初发放的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答复:根据财税〔2008〕62号和国税发〔2008〕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凭捐赠专用票据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捐赠前,企业已发放工资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应根据个人的捐赠数额重新计算应扣缴员工个人的税款,在6月份申报期时按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