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的朋友在某学校做兼职老师,其兼职收入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他只有这一份工作,学校也是按月给他讲课费。我看到《个人所得税》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数计税的,那么是不是,只要学校能按星期给他发讲课费(每次不超过4000元),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而且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答复:兼职教师取得的讲课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属于连续性收入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的费用,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