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9-04-17 15:37
  问题:我将拥有的股权转让,取得的股权收入已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现我们要将原合同解除,那么我已缴的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回?

  答: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股权转让要分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和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况按上述规定处理。当然只有第一种情况个人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合同已履行完毕,已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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