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前不久,我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股权进行转让。在转让过程中,由于受让方没有按规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所以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这笔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