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资不抵债, 甲公司可否调减应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甲公司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以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在税前弥补,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不足弥补的,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不得以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