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报销手机费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2-29 13:48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问题描述: 我们是山东的企业,请问抬头为个人名义的手机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内外资企业有什么区别吗?如果可以扣除,是否必须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才可以? 问题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从国家的规定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

  对山东地区依据鲁地税发[2003]119号、鲁国税发[2003]70号规定,企业依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一般情况,职工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依据真实、合法证明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手机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6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