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8年以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有余额没用完,请问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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