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保而承担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 2010-05-17 10:15

  【问题】

  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推荐阅读·
  
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更多提问请进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