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回投资利润因优惠税率差是否补税

来源: 2010-05-17 10:16

  问题:A和B公司同属于一地区:A公司曾享受过两免三减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B公司的税率为25%,对股东B公司进行分红,B公司是否需要补税率差?依据是什么?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从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分回投资股利,如果是满足条件的,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