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开办费如何处理?

来源: 2010-05-17 10:16

  【问题】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核算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提示:对于企业的开办费,如果额度小可采取一次性扣除,如果额度大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分期摊销。总之: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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