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损失如何扣除

来源: 2011-04-03 11:52

  【问题】

  如果固定资产的会计使用年限小于税法的最低使用年限,在会计使用年限到期后正常报废,是否需要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报税务局备案或批准?是否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解答】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否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使用年限小于税法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未达到或未超过使用年限报废清理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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