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企业于2011年12月份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两台八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20万元,请问,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因此,上述企业盘盈固定资产20万元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即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000×80%×25%=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