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管理的医院和学校,分别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上标明为法人,是否可以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不可以,如何进行变更并取得合法资质?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