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须关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变化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08 11:28
  案情介绍: 近期,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2012年以来,对独栋别墅和其他住宅都按2%的税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对此检查人员向其解释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变化,要求其补缴了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115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9.4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第二条的规定,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1.独栋商品住宅:5%;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此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于2013年7月1日起失效。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的规定,在省辖市市区,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的规定,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
  因此,该企业应按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时的预征率补缴预征税款。检查人员也提醒房地产业纳税人,要关注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的变动情况,在申报缴纳时选择正确的预征率,以免发生少缴税款而产生滞纳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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