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率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31 13:25
  问题描述:
  针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机关要求每个月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率=营业收入*2.5%,请问是参照哪条法律条文呢?
  学园解答:
  一、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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