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纳税发生的与其经费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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