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捐赠的“递延所得税”是到处置的当季末交吧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接收捐赠的“递延所得税”是到处置的当季末交吧?

  答:按国税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收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都必须在接受捐赠时并入当期所得纳税,非货币性资产将来处置时,再按资产转让所得征税(处置当期),并按规定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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