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怎样确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某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该公司下设业务部门、后勤服务部门、托儿所医务室等福利部门,现共有包括正式、临时、离退休、下岗等各类性质的职工2556人。

  请问:是否公司所有员工都可以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工资?

  答:该公司所有职工不是都可以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对于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进一步明确指出,由于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因此,该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照本公司员工情况,正确计算可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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