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此规定,那种认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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