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柜台人员发现的假币,按一定的比例给与员工假币奖励在出纳费中列支,请问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银行给员工发现假币给予的奖励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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