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开发专项应付款是否应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企业收到科研专项经费,按规定作专项应付款处理,将未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核销,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现税务查帐时指出,要将此项经费作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会计制度里并没有提及此笔经费应缴税,请教各位,该怎么办?

  答:为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各种财政扶持政策,企业收到财政拨款,是作为资本公积的增加还是作为收益的增加,这要视该项拨款是否有明确的拨款项目分别处理。原则上讲,有明确的拨款项目的,要形成资本公积;没有明确的拨款项目的,记为补贴收入。如果有明确拨款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料部分,从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如果上述科研专项经费拨款,是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没有指定用途的,要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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