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税务机关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所得税汇算检查时发现,该信用社于2000年9月份投入使用的一处新建营业所,因与建筑商发生纠纷,当时没有提取房屋折旧,在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补提,检查组对其补提折旧作了纳税调整。请问这样做对吗?
答: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补扣的截止时间,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信用社在申报期后补提房屋的折旧给予纳税调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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