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所收款项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来源:财会月刊 2015-10-29 15:24

  问:一家运输公司于12月1日执行“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该公司有许多合同签订到年底即12月31日,那么,这些合同所收款项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而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和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时间点之前收到的款项应缴纳营业税,之后收到的款项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营改增”执行时间为12月1日,则12月1日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并收取款项(包含以前月份的款项)的,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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