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设计费勿忘扣缴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5-12-24 16:32

  对“营改增”企业进行检查分析时,发现某文化产业公司对外支付巨额款项,扣缴企业所得税是免税的,引起税务人员高度重视。

  案源分析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该企业未在国税部门的税种登记,企业主营税种系地税的营业税,没有在国税办理第三方扣款登记。根据上述情况将工作分为三步。
  1.收集资料。该企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某某中国影视城合作协议等资料。
  2.案头分析。分析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与影视城合作协议,发现两个问题,一是两份协议均没有签订地址,二是均为境外服务项目。
  3.设计方案。一是在下次该企业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询问该企业的工作人员;二是分析谈话内容,确认疑点内容;三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调查结果;四是如果有税款,则组织入库。

  工作实施
  通过分析,该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全免是不正确的,至少缴一种税,法规依据如下:
  1.是否征增值税。
  (1)建筑工程设计、规划设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因此,该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2)企业对外付款的境外方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业务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以及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该企业系应税服务的接受方,且在中国境内,该企业对外付款的境外方,应为增值税纳税人。
  (3)确定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该企业提供的资料显示该项劳务的提供方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同时该企业是这项服务的接受方,该企业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按多少税率征多少税基的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5)哪个税务部门征收。
  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6)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该业务与不动产建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提供的服务与劳务,所以该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补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因此,该企业对外支付的境外方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应该按文化创意服务对应的6%的税率征税,税基为该企业对付的价款÷(1+6%)。
  2.是否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该建筑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发生在中国境外,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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