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非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和零售种子、化肥、农药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批发和零售种子、农药是免征增值税的,批发和零售化肥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批发和零售种子、农药是免征增值税的,批发和零售化肥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