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09月购入的机动车,其增值税未抵扣。已过抵扣期限,若将车辆过户的话,增值税按4%的减半征收吗?
答:
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若你司于2014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现出售该固定资产,不得按简易办法计税,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