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外贸出口型企业,为拓展境外业务,在境外做宣传,现付给境外公司广告费费用,请问现在能帮境外公司代开广告业发票吗,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因此,贵司不能帮境外公司代开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