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中抵减应纳税额吗?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03-30 16:23
    问:我收到一张发票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项目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请问可以在增值税申报中抵减应纳税额吗?如果可以,在申报表中要如何处理?抵减期限有限制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您企业收到由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填表方法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技术维护费发票的抵减期限现时暂没有规定,请收到发票进行抵减后妥善保管以便税务机关审核。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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