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销项税额的核算

来源:李志远 2016-06-15 10:22

一、月末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工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毛利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时,2016年5月1日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均无需调整;5月1日之后,在计算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时,剩余未完部分需价税分离

二、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按业主结算总金额处理,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本次业主结算总金额÷(1+1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三、收到业主的合同预付款等相关资料,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也有在“预收账款”等科目核算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本次业主预付款金额÷(1+1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四、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要从结算金额中扣除需要扣除的预付款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1.冲销预收款

借:预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贷:应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2.由于该预收款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因此,应冲销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上述账务处理也可以合并为:

借: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工程结算金额-扣除的预收款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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