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今年1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但去年12月份,对方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拿到税局大厅,不能抵扣,但时间又有几个月了。这张发票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问题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正常入账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据,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