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你好老师: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抵债取得的设备,作价对外投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是否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谢谢!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其他个人以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其他个人以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