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你好!我单位为超市连锁服务业,现收到一笔购物车内做广告收入,对方为广告业公司,请问?我单位需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啊,可以作为租赁购物车收入吗?缴纳营业税?谢谢! 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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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对“应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购物车内做广告气的的收入属于广告服务范围,应按6%缴纳增值税。目前有形动产租赁也已应改增,如果作为租赁购物车取得的收入要按17%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