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下发后,对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仍需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明细核算,并且应预计净残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部分企业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本文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原因在于:
是否应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固定资产,就应该用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产通过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不在会计账簿进行记录,违反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同时账外资产管理不善易造成资产流失。
是否应预计净残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中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规定,既然是固定资产企业就应合理预计净残值。国家关于加速折旧的政策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就应该根据规定作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二是“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按此理解税法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仅是“不再分年度计算”的折旧,既然是折旧,就应该不包括残值。所以,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使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与正常固定资产净残值处理的方法保持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对比。
例:2014年12月,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为研发新产品,该公司购进不需安装的数控机床一台,价款800000元,税金136000元,价税合计936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预计设备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设备报废时净残值率为3%,企业决定按照规定对购入机床采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假设2020年11月,设备报废进行处置,取得收入50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
1.2014年12月购进机床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贷:银行存款 936000
2.2014年12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应计入成本费用金额800000×(1-3%)=776000(元)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776000
贷:累计折旧 776000
3.2020年11月处置报废机床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4000
累计折旧 776000
贷:固定资产 800000
(2)出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2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
(3)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735
贷:营业外收入 18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