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2018-12-05 11:00
高级会计师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18〕388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财会〔2016〕1203号)执行。 

二、 申报对象

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包括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我省标准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可向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材料。

三、 申报材料 

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自行下载空白表的,须双面打印,评审表相关位置须盖章,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另交同底板彩色照片1张)。 

2.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一式18份(A3纸打印,不需装订,表头及相关位置须盖章,并提供电子版)。

3. 相关学历、资格证书材料(均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身份证(私营企业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2)学历(学位)证书。

(3)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申报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还须提供会计师聘任证书)。

(4)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2016年、2017年或2018年度)。达2018年度省线人员,提供网上查分截屏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5)其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等)。

(6)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

4.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2014-2018年度)继续教育证明。

5. 近五年(2013-2017年)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6. 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以近5年为主)的工作实绩证明材料(提供能体现工作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7. 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理论研究成果(以近5年为主)。

8. 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会计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以近5年为主,2000字以内,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附件4)。

10. 《单位公示证明》(附件5)及相关公示材料(公示原件网上截图或复印件等)。

11. 单位推荐意见书1份(2000字以内,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打印件或复印件请用A4纸,其中3-11项申报材料须按序装订并装入材料袋中,每人一袋。

四、 单位初审

1. 材料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并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盖章确认。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

2. 公示。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3. 单位评价。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业绩、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并在确认完全符合评审条件后为其撰写单位推荐意见书。

五、 申报程序

申报人请按以下方式报送申报材料:

1. 省属事业单位的,由省直主管单位汇总报送。

2. 省属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汇总报送。

3. 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4. 中央和外省驻皖单位的,由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送。

5. 上述以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六、 报送要求

1. 报送材料。各汇总报送单位需出具委托评审函,认真填写《审核记录表》(附件6),编制《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7)和《主送论文汇总表》(附件8),收集主送论文电子版等。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与申报人员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等一并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统一提交评委会。

2. 报送时间。省直主管单位、集团公司及中央和外省驻皖单位的报送时间为2019年1月2日-8日(星期六、日除外,下同);各市财政局报送时间为2019年1月9日-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 注意事项

1. 关于任职、聘任、考核等年限的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今年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及聘任年限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17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2. 关于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2016年度以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72学时,2016年之后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且公需科目学习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未按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破格申报人员无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继续教育情况,省直、中央和外省驻皖企事业单位的,须经汇总报送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其他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3. 关于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评审。根据皖人社秘〔2018〕233号文件要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此类单位人员申报时,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9)。

4. 关于破格申报。破格申报的,须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10),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申报”字样。破格申报的材料,需先报省财政厅初审受理后,经省人社厅审核符合条件方可申报。

5. 关于论文论著。资格初审时,申报人需提供论文所在杂志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同时提供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复印件内容包括论文所在杂志的封面、封底、目录及完整的论文所在页(论著参照此要求提供);并选择一篇最具代表性的论文作为主送论文,提供word版本的电子文档。需提供2篇本单位的经济分析报告或管理建议书的,直接提供存入档案的报告复印件,写明报告价值,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6. 关于单位变动。近五年有工作变动的申报人员,由提交材料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核申报,涉及原单位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业绩证明材料等需原单位盖章确认。

7. 关于问题咨询。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根据报送方式,向汇总报送单位(人事部门)及市财政局(会计科)咨询,省级和各市联系电话见附件11。

8. 关于材料下载。《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财会〔2016〕1203号)及申报材料中相关文件和表格请登陆安徽财政信息网(www.ahcz.gov.cn)查询或下载。

八、 有关要求

1. 加强政策宣传。开展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是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市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强化人才服务意识,为促进会计专业人才进步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2. 认真审核指导。各相关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审核部门要从严审核申报材料,认真落实报送流程。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逐级由审核人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坚持诚实守信。各申报人应遵守诚信原则,按通知要求准备评审材料,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并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对违反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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