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对银行账户的控制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2-27 16:07
1.对银行账户开立的控制。  一是,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由单位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其他手续。  二是,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是,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2.单位应当加强与银行的对账工作,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负责。  3.以电子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等)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单位,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4.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5.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6.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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