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重组的方式
债权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金融企业的债权重组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达成协议或按照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权重组的方式包括:
(一)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三)金融企业将持有的债权转为持有债务人的股权;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下面分别五种方式来阐述债权重组的会计确认问题。
二、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金融企业(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债权的账面价值,是指债权本息的现值扣除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后的净额部分。
三、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金融企业(债权人)取得的债务人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可以是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可能是单一资产,也可能是多种资产。金融企业收到的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项目,但是收到的有价证券(主要是债券)应当在“短期投资”或 “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金融企业取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具体如下:
如果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金融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待处理抵债资产——存货。受让的存货是否发生减值、在重组日不涉及,待期末与其他资产一并考虑减值问题。收到补价的,金融企业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支付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如果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金融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受让的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在重组日可暂不考虑,待期末与其他资产一并考虑减值问题。收到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金融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待处理抵债资产——无形资产。受让的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在重组日可暂不考虑,待期末与其他资产的减值一并考虑。收到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投资清偿债务,金融企业将其作为短期投资管理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受让的投资,金融企业将其作为长期投资管理的,金融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受让的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重组日可暂不考虑,待期末与其他资产的减值一并考虑。收到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投资成本。由于商业银行在投资业务方面的限制,当银行和借款人进行债权组时,借款人只能用债券进行清偿。
金融企业收到非现金资产时,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或“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债权及债权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各项债权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当取得多项非现金资产时,则应按收回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回全部资产公允价值部额的比例,对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收回各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各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进行备查登记。
金融企业将持有的债权转为持有债务人的股权时,金融企业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此种债权重组方式的财务确认要区分是否涉及或有事项。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权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金融企业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金融企业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根据谨慎性原则,金融企业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其中,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将来应收金额”,一般为将来应收债权面值(或本金、原值),如有利息,还应加上将来应收利息。
1.不涉及或有事项的情况。金融企业通过修改债务条件,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以确认债务人尚须偿还的金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金融企业应确定债务人未来须偿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的非折现金额之和,与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当债务人未来偿付本息的非折现金额低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时,应在债权重组的当期确认该差额为债权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当债务人未来偿付本息的非折现金额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时,差额部分不能确认债权重组收益,整体债权仍以原账面价值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