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会〔2018〕714号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贯彻《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精神,落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会〔2018〕640号)要求,现就有关优化会计中介机构准入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审批材料
1.申请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变更备案时,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省财政厅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核验相关信息。
2.申请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和机构备案时,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各地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核验相关信息。
二、申报材料无纸化
财政部门应使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开展有关业务。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申请人可直接将申请或备案材料扫描件上传系统,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2.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和备案,能网上办理的要在网上办理,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接受申请人扫描上传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对上述提交的电子扫描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如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相关资质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其他事项
1.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工作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协调沟通,配合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办事指南等信息,确保申请人获取最新办事信息,提高审批效率。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5日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