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内政字[2019]16号 2019-3-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和政发〔2019〕1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包府字〔2019〕1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政发〔2019〕9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呈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兴署发〔2019〕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通政发〔2019〕2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赤政发〔2019〕15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提请批准<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锡署发〔2019〕6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乌政发〔2019〕1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鄂府字〔2019〕8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巴政发〔2019〕1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乌海政发〔2019〕9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阿署发〔2019〕10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满政发〔2019〕4号)、《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二连浩特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二政发〔2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具体税额标准调整以附件1至附件14为准。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执行时间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持当地应税土地的等级和范围不变。 专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