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5]4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未知 2025-12-12 17: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5〕40号     2025-12-0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80元、二类地区2310元、三类地区22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5元、二类地区22.8元、三类地区22.2元。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四、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同时废止。

  五、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泛了解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税 屋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标点符号重复!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的项目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的项目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后,全区一至三类地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380元、2310元、22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3.5元、22.8元、22.2元。

  七、本次调整的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八、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对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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