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形下不属于虚开发票?
以下情形即使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也不属于虚开发票:
1. A预收B货款时即开票或A发货后收款后再向B开票,虽然业务发生和收款、开票时间不一致,但是这两种情形下发票和业务实质保持一致,不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只是影响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已;
2. A与B交易,B委托C给A付款,发票是A开给B.由于A与B是实际发生业务的,发票也是A开给B.这种情形下虽然资金流不一致(C向A付款),但发票和业务实质保持一致,不属于虚开发票.债权债务的转移在物权法上面是允许的,但要注意需要签订三方的委托付款协议;
3. 合同由总公司签订,实际业务是分公司发生,发票开给分公司,虽然合同的签订方和发票开具的不一致,由于实际业务与发票开具保持了一致,而且总分公司为同一的法人主体,理应不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但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服务记录证据,以证明业务与发票的一致性.
虚开发票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发票与业务实质不一致,具体表现情况可能有:
1. 没有实际业务,直接虚构开票,常见例子买发票入账;
2. 发票开具方、接受方和实际业务的交易双方不一致,即:A与B做交易,A把发票开给C,或者C开发票给B就属于虚开;
3. 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即:A为B提供工程服务,发票开成是会议服务就是虚开发票;
4. 发票开具的金额、数量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即A向B销售100斤价值1万元的黄豆,发票开成150斤1万或者100斤2万都是虚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