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计算预缴及年终汇算清缴?
(1)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90-3-2-5).这里有两处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一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有的纳税人却忽视了这项规定,不进行弥补.二是把工商部门罚款1万元作为纳税调增金额.实际上,这种产生永久性差异的支出,在预缴期不必进行纳税调整,只需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作纳税调整.该公司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80×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
贷:银行存款20
结转所得税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20
贷:所得税费用20
(2)第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100-3-2-5-80).这里容易出现的错误是把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20万元(100-80),把不征税收入的3万元、免税收入的2万元计入了应税所得,应予弥补的亏损5万元也没有弥补.该公司第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25%).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贷:银行存款2.5
结转所得税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2.5
贷:所得税费用2.5
(3)第三季度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作会计处理.
(4)第四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总额小于第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作会计处理.这个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假如第四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总额大于以前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总额,那么,第四季度就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很多企业对于第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预缴,而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要求.



